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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信用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牟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2-19 00:00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引导全县党员干部、广大市民和企业组织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推动全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县信用办依据《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信用相关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省、市、县联合奖惩相关规定,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县社会信用相关政策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良好信用信息

个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信用信息提供者申报,经有关部门认定,对防控疫情工作做出贡献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参加湖北疫情防控及其他地市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信用信息。

2.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公安干警、交通管理人员、市场监管人员等信用信息。

3.参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乡村居社区安全的志愿者信用信息。

4.参与维护城市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防疫的后方支援、舆论引导、信息统计等保障人员信用信息。

5.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

6.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安排的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的企业、在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法人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7.参加防疫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区(县)表彰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个人不良信用信息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向市信用平台归集,记入个人不良信息。

三、社会组织、企业信用红黑榜

全县疫情结束后,县信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中牟县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黑榜”。

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安排的防疫防控救治任务、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捐款捐物支援防疫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中牟县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榜名单”。

防疫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有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企业或组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中牟县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黑榜名单”。

四、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

1.信用优秀及以上市民可在图书借阅、养老、医疗、租赁、出行、信贷、旅游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2.被列入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榜名单的企业或组织,将在政府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惠民便企政策。

3.被列入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黑榜名单的企业或组织,将在政府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4.为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失信记录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暂不纳入市信用平台。同时,要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

五、信用信息报送

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以自主自愿为原则:一是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二是个人通过网络上传。

1.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如实、准确收集相关信用信息,确保市信用平台完成相关设置后能够第一时间报送。报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郑州市常住市民,可随时通过“i郑州”APP“商鼎分”栏目上传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3.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具体事项等内容。报送的企业组织社会信用信息必须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事项等内容。

六、保障措施

1.抓好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明确工作任务,鼓励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精准管理、协调联动、提升效能。

2.确保信息安全。严格依法依规使用防疫期间社会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防疫工作期间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后,市信用平台及时将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个人信用积分系统,将企业及组织信用信息依法在“信用中国(河南·郑州)”网站上公示。

3.做好政策解读。县信用办将做好政策解读和工作督导,以正向激励为主,信用惩戒为辅,坚决杜绝惩戒过度、信息滥用等情形发生。

2020年2月16日

中牟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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