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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牟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牟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2-03 00:00  

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中牟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月24 日

中牟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报告三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信用承诺

第五条信用承诺,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承诺。

第六条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背承诺约定的失信行为,应承担违背承诺的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信用承诺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国有产权交易、国家或地方对外借款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领域,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

(三)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四)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五)政府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评测、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六)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章信用核查

第八条信用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经县信用中心依托中牟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行为。

第九条信用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各类财政资金、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等申报活动。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领域,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

(三)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资质审核、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四)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五)政府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评测、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六)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条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由县信用中心出具。县信用中心接到信用信息核查申请后,按照规范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申请核查的行政相对人或政府部门。

第十一条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查询期限届满的不再提供此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县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应用信用信息核查记录。

第四章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国有产权交易、国家或地方对外借款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领域,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

(三)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县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使用信用报告。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相对人认为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县信用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或者进行在线异议提交,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县信用中心接到异议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及相关材料反馈至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县信用中心。县信用中心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确认有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中牟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中牟县信用中心负责中牟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并归集整合各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中牟县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并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用信领域,满足社会应用和行政应用需求。

第二十四条支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信用产品,开展行业自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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