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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牟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01-03 17:58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点(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二、报名条件

(一)零售点申请者2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1名),年满18周岁且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二)申请者征信良好,无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每名申请者只允许申请一家零售点,报名时需要本人到场报名,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三、申请时间以及办证程序

(一)报名(2025年1月6日)及资格选定(2025年1月7日—8日)。各乡镇(街道、中心)报名地点和咨询方式(见附件1)。报名现场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现场签订无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记录和信用状况承诺书(附件2),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零售资格选定工作由各乡镇(街道、中心)制定办法并实施,确保选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布点审查(2025年1月9日—2025年1月12日)。各乡镇(街道、中心)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对申请点位安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复审。

(三)培训考核(2025年1月13日—2025年1月14日)。由具备烟花爆竹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各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具体培训时间、培训和教育形式将另行通知(培训时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及本人两寸白底免冠彩色近照2张)。

(四)资料提交(2025年1月15日—2025年1月16日)。上交的资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各申请人于1月16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由各乡镇(街道、中心)进行初步审核: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附件3);

2、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附件4);

3、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经营承诺书(附件6);

6、与郑州市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复印件;

7、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复印件;

8、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

(六)复核发证(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20日)。县应急管理局对所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还资料。县应急管理局向各乡镇(街道、中心)统一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乡镇(街道、中心)组织各零售点人员进行领取。

四、布点条件

(一)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得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二)外部距离: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两个零售摊点最小间隔距离不能小于50米。

(三)零售点采用板式结构临时建筑物,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四)零售点不允许采用产生明火和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必须配有合格的5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

(五)禁止在人民文化广场、新世纪广场、潘安园周边销售烟花爆竹;在中牟县财政局和河南农业职业学院2个重点区域5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禁放范围见附件7)。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申请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由县应急局发现后予以撤销。

(二)提交的材料以及本人承诺的周围安全条件与现场核查时的不符或零售点的选址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县应急管理局有权作出不予颁发经营零售许可的决定。

(三)零售点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营业执照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行注册地址店内经营,禁止出店面经营或与注册地址不符经营,禁止网络经营,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零售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合规经营,其间若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不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检查行为,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七)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2025年1月3日  

附件:1.各乡镇(街道、中心)报名地点和咨询方式

          2.无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记录和信用状况承诺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4.零售点及安全条件说明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清单

          6.零售点安全经营承诺书

          7.重点区域500米禁止销售范围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28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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