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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毕
中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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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公共停车位被临街商户私自占用
领导您好:
新县城商都路牟州街南100m亿弘锦园小区门口的道路公共停车位,现在被临近的商铺以影响生意为由,利用加装的钢制三脚架私自占用公共资源,更加恶劣的是,在不到20m的范围内已经被占用三个车位,找他们理论时,更是恶语相加”有本事你告我“这种没有社会责任感和恶霸流氓的姿态。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希望领导能帮到我们,把公共资源真正的归还公共所有,而不是被个别恶霸商户占用。
谢谢领导!
经县公安局调查落实:接反映后,我局停管中心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目前已将“亿弘锦园”小区门口路边公共停车位内钢制三脚架全部拆除,对附近商户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绝不允许私自在公共停车位内放置障碍物之类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今后,我局停管中心将加大对公共停车泊位的治理力度,保障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