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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5-24 17:42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现将《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6月24日前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反馈至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邮箱:zmczjrb@126.com

联系电话:62160526

                               2021年5月24日                                     


中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对《中牟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牟政文〔2013〕45号)予以修订完善。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全面考核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程度、产品创新水平和社会责任履行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中牟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县登记注册并具有经营资质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存贷款(总分65分)

1.新增贷款额(剔除贷给县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15分)

以上年度新增贷款额为基数,基数分7.5分,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每多增加2000万元加0.75分,最高加7.5分,每减少2000万元扣0.75分,基数分扣完为止。

2.贷款增长率(15分)

以我县本年年末全县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为基数,基数分7.5分,各金融机构年末贷款增长率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0.15分,最高加7.5分,低于全县贷款增长率的,仅得本项基数分。

3.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10分)

以新增贷款(剔除贷给县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为依据,基数为50%,基数分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5分,比重在25%—50%的,得基数分,25%以下不得分。

4.政府性融资额(15分)

支持政府性融资总量最大的得15分,其他按与最高值比例计分。

5.存贷比(5分)

以全县金融机构存贷比为基数,基数分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5分,低于全县金融机构存贷比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1分,最高减2.5分。

6.不良贷款率(5分)

该项得分为5乘以(1-金融机构当年末不良贷款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末上升且不良贷款率高于2%的,此项考核得分为零。

(二)金融服务(20分)

1.能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等各项工作部署,根据情况予相应分值,此项最高得5分。

2.认真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以优惠利率或较低价格积极参与金融扶贫、乡村振兴、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科技型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等县委、县政府重要民生及金融风险化解工作的,依据贡献度权重给予以相应分值,此项最高得5分。

3.普惠金融贡献,主要包含普惠贷款投放(笔数和金额)、普惠通“APP”推广、普惠金融服务站点、自助服务机具、服务终端等设施建设及运行服务。根据各机构站点数量及运行质量,服务效果,由普惠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分意见,此项最高得10分。

(三)税收贡献(15分)

税收总量(地方所得)最大的得15分,其他按与最高值比例计分。

(四)加分项目

当年创新推出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并取得较好成效,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金融管理部门表彰、推广的,根据情况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对于辖区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典当、担保、融资租赁、小贷公司等)的奖励事项,由县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当年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业务增长情况,研究确定奖励事宜。

五、组织考核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中牟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楚惠东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耿志国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赵  雨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王海涛  人行中牟支行行长

        韩青春  河南银监局中牟办事处副主任

        张伍发  县财政局局长

        张海献  县科技工信局局长

        乔松伟  县农委主任

        赵  璐  县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赵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组织实施
    本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具体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配合进行,考核结果及奖励意见上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相关事宜,考核有关数据以各被考核单位上报材料、金融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等单位统计数据为准。金融机构当年度被多次投诉或发生金融风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取消参与评选资格。

六、奖励措施

(一)综合奖

按照综合考核总分排名,将金融机构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一名    奖金20万元

二等奖两名    奖金10万元

三等奖三名    奖金5万元

县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在政府性业务及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具体由县财政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综合评分排名连续两年居于后两位的金融机构,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反馈至该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单项奖

对大力支持全县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在重大项目、民生改善、乡村振兴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金融服务、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和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给予单项表彰。

(三)先进个人

各金融机构中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相关人员。

七、附则

(一)新增金融机构自开业次年起参加此项考核。

(二)本办法由县金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考核办法(牟政文〔2013〕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