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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28 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牟县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牟县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市关于高质量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工作,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城市化质量,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落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1号)

(六)《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城镇化建设村庄拆迁中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牟政文〔2014〕202号)

(七)《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有关政策的通知》(牟政文〔2015〕56号)

三、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规划

以城市中心功能区块为主体,带动组团、城乡结合部、中心镇各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分为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

城中村改造范围为县中心城区规划内的村。合村并城建设范围为县城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村庄,中牟文创园区、中牟汽车工业园区、官渡产业园区内的村庄。

四、拆迁工作

(一)拆迁安置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新型城镇化社区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的新型城镇化社区拆迁安置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拆迁项目前期调查,制定新型城镇化社区拆迁安置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拆迁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前期工作。

中牟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域范围内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工作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实施步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村庄的拆迁工作。本办法中所指拆迁人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1.拆迁准备。对各拆迁村人口、户数、房屋建筑等情况摸底统计,及时了解掌握各村群众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2.宣传动员。组织召开“两委”干部、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等不同层次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张贴通知、悬挂宣传条幅、工作组入户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问,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顺利推进拆迁工作。

3.张榜公布。拆迁前,对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复核,并公布数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签订协议。拆迁群众对张榜公布的数据没有异议的,即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搬迁。工作组要及时搞好服务,认真登记搬迁群众搬迁去向,随时掌握被拆迁人的生活动态,真正体现人性化拆迁。

6.拆迁。在搬迁完成后,被拆迁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拆除废料自行处理,也可由拆迁人集中拆除处理。

7.资金兑付。做好资金兑付工作,把建构筑物补偿费及时足额兑付到户。

(三)拆迁依据和补偿标准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文标准进行补偿。

(四)补偿与奖励办法

1.建筑物补偿。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按人均120㎡为有效面积。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小于人均120㎡的据实补偿,不足人均120㎡的部分按400元/㎡的价格补足120㎡(牟政文〔2014〕202号);被拆迁人已建房屋大于人均120㎡的,只按人均120㎡予以补偿,多出人均120㎡的部分不予补偿(有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多出人均120㎡部分按时拆迁到位的砖混结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拆工费,临时建筑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拆工费。

2.对于被拆迁人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以外的全部附属物,按照每处宅基地4000元的标准拨付给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兑付。

3.与各村签订并一直履行合同且在村庄规划区内的企业,按时拆迁的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文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4.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村委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不再补偿,在安置小区建设过程中应予以配套建设。

5.村民在搬迁过程中,每户补贴2100元搬家费(依据郑政文〔2020〕25号),对于确实有困难的拆迁户,由乡镇、街道统一进行搬迁,不再发放搬家补贴费。

6.在规定期限(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拆迁实际情况确定)内前15天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每户奖励10000元;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拆迁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所发生的人工、机械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五)过渡方式

若因项目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拆迁的,采取发放过渡费与建设临时过渡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从房屋拆迁之日起按3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期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按4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费(依据牟政文〔2014〕122号)。

1.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各行政村要统计人员数量及基本情况,经申请审批后,由安置人统一提供临时过渡房,在过渡房居住期间,不再发放过渡费。

2.在校学生过渡,要结合村庄附近学校的实际情况,就近协调安排过渡,统一解决转学问题。

五、安置工作

(一)安置方案

1.合村并城

(1)居住用房安置:以户为单位,每人按65㎡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本安置面积。其中45㎡的安置房无偿分配给被安置人,另外20㎡由被安置人按优惠价2100元/㎡进行购买。每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能超过65㎡,每户可根据各自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实力,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

(2)商业用房安置:按人均5㎡的标准进行安置,村民可结合商业用房的结构情况,采用联户组合分配或村组集体集中分配,原则上不再按人分配。

(3)村民按优惠价购买的人均20㎡安置房所需交纳的购房款在附属物补偿时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在安置房分配前应交纳完毕。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每户可多分配45㎡的安置房。(依据牟政文〔2014〕122号)

(5)在家有宅基地的非农户可按优惠价购买一套安置房。

(6)为兼顾被拆迁人长远利益和村组集体经济的发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安置小区附近按照人均10㎡的标准预留一定面积的商业或住宅用地(多个村庄可以联合预留土地,也可单个村预留)做为村组预留用地。预留用地由村集体统一支配,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7)安置小区建成后,安置人应制定《选房实施细则》,且严格按照《选房实施细则》进行选房并公示。

2.城中村改造

(1)居住用房安置:以户为单位,每人按60㎡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本安置面积。

(2)商业用房安置:按人均10㎡的标准进行安置,村民可结合商务用房的结构情况,采用联户组合分配或村组集体集中分配,原则上不再按人分配。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每户可分配45㎡的安置房。(依据牟政文〔2014〕122号)

(4)在家有宅基地的非农户可按优惠价购买一套安置房。

(5)安置小区建成后,安置人应制定《选房实施细则》,且严格按照《选房实施细则》进行选房并公示。

(二)人口界定

本方案中所指被安置人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安置人”)。

1.拆迁公告发布之日24小时内,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受村民待遇的集体户口人员,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已死亡和迁出的除外)。

2.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可享受住房安置的且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的人员;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住房安置:

a、现在校大中专学生;

b、现役士官、士兵;

c、正在服刑未释放人员(死刑犯除外)和劳教人员;

(三)安置区建设

1.安置区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满意,以人为本”的原则。

2.安置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标准进行设计。原则上不局限于原有行政村集中居住的模式,逐步形成城市社区化管理模式。

3.安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由国有平台公司取得,安置房的不动产证由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办理。

4.安置区以高层建筑为主,配套基础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如:社区办公用房、文化活动中心、幼儿园、学校、配电房、标准卫生室、环卫设施、公共绿地、道路等。

5.安置区的规划设计和安置房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被安置人的生产、生活和居住习惯,安置区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方可进行安置房的建设。

6.安置房的户型城中村改造以60㎡、90㎡、120㎡为主;合村并城及中心镇以45㎡、65㎡、95㎡、130㎡为主。安置房应达到简装的标准,村民不需二次装修即可入住,且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7.安置区的规划设计、工程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材料采购等应依法进行招标,阳光作业,杜绝腐败。

8.安置区的建设应坚持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与村民监督相结合,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9.建设安置房、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的建设规费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县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四)货币安置及异地安置政策

1.货币安置

(1)城中村改造

货币安置补偿费用按照人均建筑面积70㎡安置房建设成本进行核算(60㎡安置房加10㎡商业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3500元),(依据已建成社区的建设成本为3500元每㎡)以人均补贴24.5万元的标准进行发放。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不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家庭成员均选择货币安置的独生子女户,每户可再领取15.75万元货币安置补偿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在被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有住房的证明(房产证、户口本),不得在中牟县范围内申领宅基地,不得在统规自建社区内拥有住房。

选择货币安置的农业户口被征收人,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合村并城社区

货币安置补偿费用按照人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安置房建设成本进行核算(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3500元,人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安置房中,45住宅、5平方商业平方米免费,20平方米按优惠价每平方米2100元购买),以人均补贴20.3万元的标准进行发放。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不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家庭成员均选择货币安置的独生子女户,每户可再领取15.75万元货币安置补偿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在被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有住房的证明(房产证、户口本),不得在中牟县范围内申领宅基地,不得在统规自建社区内拥有住房。

选择货币安置的农业户口被征收人,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村并城社区规划的被征收人同时享受10㎡预留用地的权益。

2.异地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到县政府指定的商品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人均45平方米的上限面积由县政府统一团购安置房,并统一算账、统一支付(超过人均4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行出资)。如果异地安置团购房价款与货币补偿资金存在差价,双方应结清差价款;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原安置区范围内不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在中牟县范围内申领宅基地,不得在统规自建社区内拥有住房。

选择异地安置的农业户口被征收人,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社会保障

为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被拆迁村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拆迁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合村并城过程中最大限度让利群众。新型城镇化社区规划区内被拆迁村民的社会保障按照《中牟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依据牟政〔2011〕32号)执行。

七、资金管理工作

(一)设立专账专户

由县财政局对新型城镇化社区涉及的拆迁安置资金设立专账,专人负责管理;各乡镇设立拆迁安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被拆迁农户开设拆迁安置资金专用存折,便于补偿款的发放和管理。

(二)规范资金拨付

1.建构筑、附属物补偿费。由乡镇、街道测量核算提供数据,经县财政局审核,专账备案后拨付到乡镇、街道专户。乡镇、街道根据清点登记结果以存折的形式据实兑付给村民。

2.拆迁奖励费。由乡镇、街道根据拆迁规定期限统计出提前15天完成拆迁的拆迁户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报县城镇办建设指挥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拨付给乡镇、街道奖励费用,乡镇、街道负责兑付给拆迁户。

3.临时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定期发放,由乡镇、街道定期提出申请,经县城镇办核实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兑付给拆迁户。

(三)严格资金监督与使用

成立审计监督组(由县纪委监委、督查局、财政局、审计局、县城镇办等部门组成)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拆迁安置资金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乡镇、街道和村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挥霍、截留、挪用和私分拆迁安置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规范和运行安全。项目竣工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责任

在中牟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的指导下,县城镇办、资源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大局稳定

实行例会制度,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信访问题。成立媒体应对、危机处理和网络公关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纪律保障

在村庄拆迁安置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服从领导、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