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有关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主体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具有划定权限。中牟县人民政府研究废止《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牟政通〔2021〕7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联系电话:0371-6126286
2.电子邮箱:zmhjdqk@163.com
3.通讯地址:郑州市中牟县房产大厦24楼2420室
4.政府网站:中牟新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的意见征集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