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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牟县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11-09 10:18  

近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在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完善峰谷电价机制,《通知》明确,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

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改善电力供需,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

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将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

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月、12月的每日18至时和每年7-8月的每日1214时、2021时为尖峰时段,电价以正常月份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四、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电力用户、居民合表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高峰时段为每日8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

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

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15日至次年315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至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五、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

对《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

六、文件生效时间

《通知》自2022121日起执行。

七、预期效果

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

(一)电力用户

工商业用户用电低谷时段费用下降,高峰时段成本上升,即需要承担高峰时段增加的供电成本,这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考虑到商业、非居民照明等电力用户错峰用电难度大,此次暂未对其实行分时电价政策,可由用户自行选择下步将适时逐步将执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居民用户,如自身家庭用电符合低谷多用电、高峰少用电的情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从而减少电费支出反之则可不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供电企业

有效提高用户主动调整用电时序的积极性,降低电力设备高负荷损耗和运行维护成本,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发电企业

尖峰、高峰时段用电负荷能有效降低,可减少发电企业调峰成本费用,以及不必要的输配电、发电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性,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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