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在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完善峰谷电价机制,《通知》明确,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
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改善电力供需,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
高峰时段为10至14时和17至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将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
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月、12月的每日18至时和每年7-8月的每日12至14时、20至21时为尖峰时段,电价以正常月份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四、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电力用户、居民合表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高峰时段为每日8至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
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
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至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五、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
对《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
六、文件生效时间
《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预期效果
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
(一)电力用户
工商业用户用电低谷时段费用下降,高峰时段成本上升,即需要承担高峰时段增加的供电成本,这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考虑到商业、非居民照明等电力用户错峰用电难度大,此次暂未对其实行分时电价政策,可由用户自行选择,下步将适时逐步将执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居民用户,如自身家庭用电符合低谷多用电、高峰少用电的情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从而减少电费支出;反之则可不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供电企业
有效提高用户主动调整用电时序的积极性,降低电力设备高负荷损耗和运行维护成本,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发电企业
尖峰、高峰时段用电负荷能有效降低,可减少发电企业调峰成本费用,以及不必要的输配电、发电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性,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