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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牟县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6-29 11: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文件要求,加快解决我县供水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市场主体运行基础成本,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快速提升,结合中牟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的实际情况,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城管局、牟源水务、燃气公司、伟民热力、华恩热能、东暖热力制定了《中牟县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牟县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供水供气供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获得用水用气用暖”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供水供气供电接入工程是指依据供水供气供暖方案,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供水供气供暖工程。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需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严格执行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理办法》。

第四条 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也不包含项目送水送气送暖后因项目用途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

第二章 目标要求

第五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和当地政府合理分担。接入工程费用由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当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相关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三章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供水供气供暖企业要优化接入工程设计建设方案,提高用户接入效率,降低接入工程成本,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用户接入。

第四章 健全合理分担机制

第七条 按照“政企共担、分类实施、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的原则,落实豫政办〔2021〕66号文件政企分担范围规定。

第八条 完善政府分担费用筹资渠道。当地政府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气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另外负担。

第九条 政府分担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范围: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水用气用暖户开发区域四至边界新建铺设的给水给气给暖管网费用,包含在铺设给水给气给暖主管网的过程中按照标准间隔120米配套建设消防栓、用水主路口下线、过路顶管等延伸给水给气给暖管线所产生的费用;企业用水用气用暖户确需新增给水给气给暖管网过路顶管、下线铺设等费用,县政府出台制度性文件,明确费用分担细则和适用范围。

第十条 政府或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正在建设中的接水接气接暖工程的,由客户原因造成接水接气接暖工程、供水供气供暖方案变更等引起新增接水接气接暖工程的,由客户承担已投入的或新增的接水接气接暖工程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设立水气暖红线外工程费用专项账户,按规定由当地政府承担的部分,接入工程有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建设,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

第五章 建筑区划红线内接水接气接暖工程

第十二条 依照豫政办〔2021〕66号文件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供热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燃气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供气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自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县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统建统管,落实省政策文件要求一户一表,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第六章 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供水供气供暖公司项目信息传递和沟通,及时将用户用水用气用暖需求告知供水供气供暖公司,供水供气供暖公司为用户提供主动的报装服务。

第十四条 工程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行政审批时限要求,全面实行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十五条 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涉及的土建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为保证土建与后续供水供气供暖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管理主体应通知供水供气供暖公司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开展后续供水供气供暖工程部分的施工。

第七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十六条  完善组织架构。依托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推进提升供水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服务水平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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