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辖区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2〕62号)相关规定,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辖区内市场主体逾期未年报行为实施宽展期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2年度年报且已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主动补报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申请的,可不予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