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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3-09 17:41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编制了《中牟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中牟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牟幼办)于2021年2月份草拟了《中牟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3月对方案进行了多次完善。为使方案更加完善、合理,现将其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牟幼办。

牟幼办自2月初开始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次网络征集亦是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征求意见累计30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信件、电话的方式进行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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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基二〔2017〕140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教育、财政、资源规划、住建、住房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由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统一出资,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产生的所有费、税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项及费用。

第五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布局规划等,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布局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在控规编制阶段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和面积等要求,幼儿园用地划拨给教育部门,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出让方案中注明住宅用地竞得人对街坊内配套幼儿园无偿代建,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须征询教育部门的意见。

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地块,资源规划部门应明确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配套幼儿园对应的土地面积按照划拨价供应。土地出让建议总价按照住宅用地部分出让评估价、幼儿园用地划拨权益价综合确定。

配套幼儿园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幼儿园用地单独直接划拨给教育部门。划拨价款由教育部门负责缴纳,幼儿园建设费用和建设移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街坊内住宅用地竞得人承担。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做好实施监管。

资源规划部门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应将配建幼儿园的约束性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出让完成后将配建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时,须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和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用地依据规划条件、配套幼儿园前置条件等纳入建设项目计划一并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同时将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设计幼儿园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及标准,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配建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核实。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要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备案,并按出让合同建设期限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以及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住宅小区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移交前,交房标准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内约束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所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律按合同约定期限无偿移交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移交清单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移交,由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资源规划、住建、税务部门及开发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应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幼儿园等违规违约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改正,资源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产权登记,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将依法认定的开发建设单位不良诚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六条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禁止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